关于浙江省品牌展览项目认定办法公示的通知

日期: 2017-07-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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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贯彻落实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浙政办发﹝2015﹞131号)要求,加大我省品牌展览项目培育力度,引导我省会展业品牌化、专业化、国际化发展,省商务厅制定了《浙江省品牌展览项目认定办法》,现该办法(见附件)予以公示。
如对该办法存在异议,请于公示截止时间前向省商务厅以书面形式反映。
公示时间:2017年7月21日-7月27日
联系人:王乔斌
联系电话(同传真):0571-87051550
附件:浙江省品牌展览项目认定办法
浙江省品牌展览项目认定办法
为规范浙江省品牌展览项目认定工作,培育品牌展会,建设展览业强省,引导浙江会展业品牌化、专业化、国际化发展,根据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浙政办发〔2015〕131号)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认定范围
浙江省品牌展览项目是指具有一定规模,与我省产业发展关系密切,能反映行业发展动态,体现行业发展趋势,对行业发展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,在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展览项目。
二、认定条件
1.本办法所称的展览项目,是指专业性展览会、展销会和经济贸易展览会。节庆活动、投资贸易类综合展、洽谈会属于本次品牌展会项目认定范围。
2.展览项目须在浙江省内举办;
3.展览项目已经定期举办超过三届;
4.申报单位须是展览项目的主办单位、承办单位,或执行单位;
5.展览项目场地规模达1万平方米以上(含1万平方米),参展商200家以上(含200家),专业采购商1000人以上(含1000人);
7.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、违法案件及重大责任纠纷。
三、认定程序
(一)申报
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展览项目,均可由申报单位自愿向各地展览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:
1.浙江省品牌展览项目申请表(附件1);
2.主(承)办单位或执行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;
3.近三年度场地租赁协议;
4.近三年度经第三方机构确认的采购商、观众信息登记数据统计结果;
5.近三年度展后报告(含现场照片);
6.近三年度展会参展商名录或会刊。
补充材料(申报单位自愿报送),如:
1.展览会获国际(UFI)、国家、省、市级荣誉称号或展会主(承)办单位/执行单位获国家、省、市级良好信用信息的证明文件(复印件);
2.近三年度相关媒体报道、配套专业会议及活动资料(复印件)等。
(二)评审
第一阶段:各地展览业主管部门根据品牌展览项目的认定条件,对申报的展览会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。
第二阶段:省商务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是否符合认定条件进行复审后,组织相关专家,按照浙江省品牌展览项目评估分值表(附件2)对参加认定的展览会进行评估。
第三阶段:根据评估结果,拟定品牌展览项目名单。
(三)公示
浙江省品牌展览项目名单在浙江省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。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,由浙江省商务厅认定为“浙江省品牌展览项目”,向社会公开发布,并颁发证书。
四、扶持政策
对经省商务厅认定的浙江省品牌展览,将有以下权利和义务:
1.省商务厅为展览会提供多方面的宣传服务和协助支持,并给予重点推介;
2.可使用“浙江省品牌展览项目”称号,鼓励潜在参展商与观众积极报名参与;
3.接受省商务厅指导、监督和检查,并且每年上报展览有关情况。
五、监督管理
(一)如浙江省品牌展览因重大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,或被媒体曝光且查证属实的,实行一票否决,取消其认定资格。
(二)项目单位必须承诺下一届仍在浙江举办,如发现违反该承诺的行为,项目单位及其展览将被取消认定资格,并停止享受其他相关扶持政策。
六、附则
(一)按照本办法,每两年开展一次浙江省品牌展览项目认定工作。
(二)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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